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经2015年12月3日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第四次学术委员会研究、12月8日学院第2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对学院学术道德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三条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运行经费纳入科研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由9-15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为学院在职人员,并能正常履行职责,总数必须为单数。45岁及以下的委员应不少于1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总人数中应占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比例。
第六条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名,设办公室主任1名。
第七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工作由科研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免除或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纪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出国1年(含)以上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九条采用民主协商的办法,通过提名制产生候选人。其中,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名5-10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进入专门委员会,其他委员由院长、主管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处协商提名。提名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学科、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条候选人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当选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经与院领导协商后提名。具体人选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与学术委员会同期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替补。替补人员由主任提名,或由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和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确定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议有学术道德争议的科研学术事项,并提出终审意见;
(二)审议学术道德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三)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裁决学术道德纠纷;
(四)审议与评判学术道德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主任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应当以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院学术委员会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给予其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请假。连续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列席人员不能参加表决。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基于当年度学院学术道德状况对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由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