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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文章来源:建院 作者:建院 发布日期:2011-03-12 点击数: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川建院〔2011〕4号

各单位、各部门: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需要,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院的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院将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学院将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将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院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院院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院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院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党委宣传部通过学院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或由学院办公室以年鉴、会议纪要、信息公开栏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学院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将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要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学院要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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