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经2018年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体系,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对《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川建院【2018】11号)进行修订。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有利于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
列入本办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教师系列和其他系列(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除外)。
(三)基本原则
评聘结合。坚持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分类评价。结合学院专业设置和长远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竞争择优。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的倾向,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导向与激励作用。
程序规范。严格按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流程开展评审工作,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评审过程实现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公正评审,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评审指标
学院根据各专业学部实际事业编制人员总数9%按四舍六入五入基的法则核定各专业学部正高级职称评审指标。保留占学院事业编制总数1%的正高级职称指标用于向国家、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特殊人才引进倾斜。
学院根据各专业学部实际事业编制人员总数28%按四舍六入五入基的法则核定各专业学部副高级职称评审指标。保留占学院事业编制总数2%的副高级职称指标用于向临近退休且符合条件的申报教师所在专业学部倾斜。
学院支持符合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
二、领导机构
(五)学院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关争议与举报等问题的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事处),具体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日常工作。
三、评审组织
(六)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部分领导、专业学部部分成员(根据申报人员的学科及专业构成在学院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组成。根据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需要,确定25—35人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学院专业学部评审小组的评审推荐情况,综合被推荐人员任现职期内的表现,审定初级职称任职资格、审议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七)专业学部评审小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8个专业学部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员5—9人,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院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从学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主要职责:对被推荐人是否达到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八)系(部、院)考核推荐组。各系(部、院)成立考核推荐组,原则上由其党政领导和部分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组成。系(部、院)党政领导任组长,组员3—5人。系(部、院)考核推荐小组成员须报人事处备案。
主要职责: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任务及效果、科研成果等进行总体评价;向专业学部评审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九)资格与材料审核组。学院成立资格与材料审核组,由人事处牵头组建,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图信中心、学工部、质控办、实管处、监审处和专家3—5人组成。
主要职责: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教学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评审程序
(十)评审文件备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校内评审办法及实施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报四川省教育厅、省人力
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发布通知。公布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信息。
(十二)个人申报。根据学院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求,符合条件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请表》,并报人事处。
(十三)资格与材料审核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任职时间、工作量、学术科研、工作业绩等事实相符合,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与条件。
(十四)系(部、院)考核推荐组考核推荐。各考核推荐组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给出推荐意见。考核推荐时,小组人数超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方能开会;同意推荐票数超过应到成员数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十五)申报材料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十六)同行校外专家鉴定。学院委托校外专家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代表作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仅限当年有效。人事处负责公布鉴定通过人员的专家鉴定意见。
(十七)专业学部评审小组评审。对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议,人数超过应到成员数三分之二,方能开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应到成员数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专业学部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人事处。
(十八)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对推荐人选的师德师风、教学质量、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议。评委会人数超过应到委员数三分之二,方能开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数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十九)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十)发文公布并聘用。
(二十一)评审结果备案(报四川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评审纪律
(二十二)申报人须如实提供材料,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工作程序(试行)》(川建院【2016】2号)进行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在资料审核以后,最终结果公示以前,申报人不得擅自更换、更改和接触自己和他人的申报资料,如有违反,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十三)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责任部门、责任人);
(二十四)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
工作纪律,如在评审中出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称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等违反评审纪律现象,一经查实,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将在学院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永久取消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二十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且不得同期参与评审工作:
1.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本人申报职称;
2.与申报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3.与申报人员存在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
(二十六)评审过程接受学院监审处监督。
七、申诉与举报
(二十七)为了保障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职称评审公平和公正,工作过程中的申诉、举报由学院监审处受理。
八、附则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川建院【2018】11号文件废止。
(二十九)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十)办法的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