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学院对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建院〔2014〕1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0日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委办〔2014〕1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由于学校的特殊性,下列情况也属于学校公务接待行为:
由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到校作学术报告、专业辅导等公务活动;
由学校邀请的企事业单位高管、技术人员和有特长的技术工人到校交流进行专业建设、学生职业生涯辅导、职业道德培养等公务活动;
其他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由学校正式发出邀请函的相关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五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来电)拟定接待方案,由学院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审批权限见第六条)。无公函(来电)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上述第三条的公务接待活动,以学校邀请函作为来访公函。
第六条建立公务分类接待与对口接待制度
(一)一类接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正副部级领导,以及曾经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领导和享受副省级待遇的院士等的接待任务。
(二)二类接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副司(局)长以上领导,省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副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的接待任务。
(三)三类接待:上级部门领导、专家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领导带队来访。
(四)四类接待:兄弟院校职能部门、系部以及对口企事业单位部门来访。
学院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为学院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一、二类接待任务信息,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由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对口部门配合。
三、四类接待任务,根据来函主要工作内容、带队领导分管业务、主要随行人员等信息,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作为接待单位,进行对口接待。
第七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同时,接待清单须附经签批的“接待方案”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
第八条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院财务处、监审处,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到与考察内容无关的项目和考察点。
第十条接待对象的行程和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业务对口联系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接待单位。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仅限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原则上定在学院食堂,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人员人数根据接待实际需求确定。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工作餐的开支标准为:一类接待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三、四类接待每人每餐原则上不超过110元。学院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接送和陪同外出考察人员应简化形式,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四条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经费控制
第十五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由接待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来电需以背书方式证明)、接待清单及附件(以下简称“三单”), “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处不得报销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组织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院监审处、财务处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院监审处负责学院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订相应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建立公务接待工作问责制。学院纪委负责对学院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追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学院招生就业工作以及外事活动中的公务接待,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学院财务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以及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务接待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