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迁建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川建院[2011]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校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堵塞漏洞,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成都校区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校区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争取财政补贴、银行贷款、成都校区置换资金和其他学院自筹资金。
第三条 成都校区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努力争取财政拨款,积极争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合理安排学院资金,确保成都校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执行《会计法》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遵守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使投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第五条 成都校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成都校区建设的实际财力,统筹安排,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做到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资金。
(二)成都校区迁建指挥部设置财务组,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坚持原则,认真审核,严把支出关,合理开支。
成都校区迁建项目资金的报销或支付,按审批权限须经经办人、工程部部长、副指挥长、指挥长签字后,财务组方能报销或支付。
(三)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学院校区迁建工程部设置合同造价组,对每一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由2人独立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后,确定工程款的支付。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程序: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交工程进度表,经现场代表、监理确认后报学院校区迁建指挥部合同造价组审核;施工单位根据造价组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价款,按照施工合同中付款比例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迁建项目工程款拨付申请单》;监理公司、现场代表、现场审计代表、工程部负责人及造价控制审核人员须在《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迁建项目工程款拨付申请单》中签字后报送成都校区迁建指挥部;财务组再次审核资料齐全无误后报送院长(指挥长)签字确认批准后支付其工程款。
每月支付经审核的工程完成量价款不超过70%,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工程质保金5%到质保期满后支付。
(二)仪器设备购置,凡属于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学院采购办法执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同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经办人、工程部部长、副指挥长、指挥长签字,财务组核实合同、票据无误后,报送院长(指挥长)签字批准后按合同支付。
(三)指挥部日常工作中的零星开支,如购买办公用具、资料等,经办人必须事先编制支出预算并经工程部部长和主管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工程部统一购置。以上购置的物品需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入库和领发登记明细帐,能清楚地反映财产物资购、存、发的来龙去脉。特殊情况下的零星开支(包括施工过程中急需的零星开支),经办人办理后应及时向工程部部长或主管副指挥长报告,不经批准,自行购买者一律不予报销。
项目管理费的报销,要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票据要合法合规,费用报销必须经院长签字批准。
(四)指挥部的业务往来招待等,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外来有关部门的人员,事前经办人需先请示并填写来客就餐申请表,经主管副指挥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五)指挥部现场工作人员的补助,严格按川建院办[2009]4号《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迁建指挥部现场工作人员补贴细则》执行。指挥部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补助、野外津贴等补贴发放明细表由工程部编制,经执行副指挥长、分管副院长审核,报院长(指挥长)审批。
第七条 学院成都校区迁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学院成都校区迁建工作,学院国资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处室各司其职,对成都校区迁建项目和资金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在成都校区迁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骗取项目资金;
(二)违反会计核算、资金使用等财务制度,侵吞、滥用项目资金;
(三)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
(四)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九条 对有第八条列举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第十条 对有第八条列举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处理。对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降低目标考核等次等处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限期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降职、免职等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限期调离、责令辞职等处理。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追究党纪责任。对责任主体中的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任。
(三)追究政纪责任。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政纪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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