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经费,进一步调动学院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科研账户,归口管理,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科研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课题组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年轻教师建设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二章 科研经费类别
第五条 凡学院科研人员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等各种方式获得的政府拨款,中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课题获得的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经费。
具体包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全国教科规划办、教育部等部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办、教育厅、建设厅以及市科技局等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由学院划拨的科研课题经费,国家级、省、市级科研课题配套经费;
4.横向科研协作课题经费;
5.在完成研究课题期间进行试制新产品和成果推广等过程中获得的科技经费;
6.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工程课题承包所获得的经费;
7.科研成果及科研经费出资入股形成及衍生的资本;
第三章 无经费资助的国家、省级科研课题经费配套标准
第六条 本章各条款适用范围为:学院科研人员参与了国家、省级科研课题,但没有相应科研经费支持的情况
第七条 学院科研人员参与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重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根据其在科研课题申报、结题登记或在科研成果奖申报中的有效排名,提供配套经费。
(1)学院排名第二,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3名(含第3),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10万元以内的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2) 学院排名第三,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5名(含第5名),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7万元以内的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3) 学院排名第四或第五,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名),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15名(含第15名),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4万元以内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第八条 学院科研人员参与国家一般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面上课题,根据其在科研课题申报、结题登记或在科研成果奖申报中的有效排名,提供配套经费。
(1)学院排名第二,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3名(含第3),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8万元以内的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2)学院排名第三,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5名,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5万元以内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3)学院排名第四或第五,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名),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15名(含第15名),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3万元以内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第九条 学院科研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根据其在科研课题申报、结题登记或在科研成果奖申报中的有效排名,提供配套经费。
(1)学院排名第二,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3名(含第3名),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6万元以内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2)学院排名第三,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5名,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4万元内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3)学院排名第四或第五,并有1名以上(含1名)参研人员排名在前9名(含第9名),2名参研人员排名在第15名之前(含第15名),学院可以向主研单位提供2万元以内配套经费;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第十条 对下列两种情况的科研课题学院也可提供相应配套经费。
(1)负责教育厅、建设厅,各学会、协会重点研究课题而无经费支持时,学院可以为课题提供2万元内配套经费;一般课题减半。
(2)学院立项课题升格为省级重点课题时,学院再提供4万元的配套经费;升格为一般省级课题时,学院再提供2万元的配套经费。
第四章 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课题经费配套标准
第十一条 本章各条款适用范围为:学院科研人员负责或参与了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级科研课题,并有一定经费支持。学院根据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的经费额度情况提供配套经费,或按课题经费配套要求实行经费配套。当两种配套经费额发生冲突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来自国家重点课题,学院按外来经费的2倍提供配套经费;来自省部级重点课题的,学院按外来经费的1.5倍提供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来自国家一般性课题, 学院按外来经费的1.5倍提供配套经费;省部级一般课题,学院按外来经费等额度提供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万元。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来自市厅级课题, 学院按外来到账经费的70%提供配套经费。 社科类、经济类课题减半。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当前的发展需要,适当考虑下列几种横向科研经费来源的配套经费:
(1)基础性或理论性研究课题而经费由企业提供的,根据外来经费到帐情况,提供33%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万元。
(2)技术开发型课题,根据外来经费到帐情况,提供50%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万元。
(3)技术成果应用课题,学院原则上不配套经费,学院免收10%的科研管理费用。学院与共同参加技术开发的单位、接收成果的单位通过科技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收益。
(4)来自211高校、985高校、副部级科研院所、地厅级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在明确科研课题是属于国家级,省部级或市厅级的具体级别后,学院根据课题等级按本办法提供配套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院财务账户中的科研专项基金栏目,由科研处立项编号并发给学院科研经费本。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科研经费不入账者,不列入学院科研计划,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津贴认定、科研评优奖励、成果登记与报奖时,学院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接受学院配套经费资助课题,在课题完成的同时还应完成下表所列的科研工作量。否则将按比例减少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量(万元)
| 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
| 备 注
| 5
| 完成科研积分2000以上,且至少有1篇文章被SCI、Ei、ISTP、SSCI中一种检索
| 1、科研积分必须是本课题资助名义刊出;
2、发表的文章必须有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完成单位,且被三大检索收录的文章必须以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
| 5—10
| 完成科研积分4000以上,且至少有2篇文章被SCI、Ei、ISTP、SSCI中一种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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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进入学院财务账户中的科研专项基金栏目后,学院提取5%的管理费(课题下达或资助部门对管理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用于科研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通讯费;资料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设备租赁费、燃料动力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设备购置费应不低于总经费的30%。
(4)协作单位的试验补助费(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5)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人员和聘用人员(临时工、学生)的劳务酬金。
(6)对于中外合作科研课题,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7)与科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
(8)总经费20%的开题费。
以上经费支出均按该课题预算计划开支。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科研处实行监督。课题主持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课题合同,严格管理课题经费。在审批权限内,报销凭证由课题负责人验收、科研处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与学院签订科研合同,根据学院配套经费量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若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科研工作量,可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额定工作量的比值发放配套经费,学院多支付的配套经费要求课题负责人退回,课题负责人有为学院培养科研人才的责任,课题组必须有相关专业的年轻教师参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每年年终按课题下达或资助部门要求做好年终决算。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必须提交结题报告,科研处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做好课题经费决算报告的,转交科研处。科研处与有关课题下达部门(单位)审定认可结题后,可办理课题经费结算提成。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课题因故中止和撤销,由科研处立即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经费本由课题负责人交回科研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课题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科研处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用课题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学院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立项课题按时完成,学院提供配套经费资助的在研课题数量,每个课题负责人不超过两项。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经费核算,办理结题手续,注消账号。结余经费可拨入其他正在进行研究的同类型课题账号,用于科研再发展;或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成手续;或者作为资本金创办学科性公司(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外来研究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进行如下分配:
1.经费提成分配比例:学院10%,课题组奖励基金50%,课题组发展基金30%,系、部基金5%,特支费5%(由科研处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设立专门账号,单独核算,可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新课题研究与开发等,但不得用于重复提成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院资助的研究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奖金、电话费和酬金,不进行结题后剩余经费的提成分配,限用于本项课题和后续课题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川建院[2003]31号、[2003]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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