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残疾人就业管理规定
川建院〔201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规定。学院在法定的责任内,以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本规定所指安置就业对象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就业条件,满足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三、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四、学院按照不超过事业编制在岗人数的1.5%,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证明为事实残疾人的在职人员均计入学院残疾人就业接收总数。
五、残疾人就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残疾人职业培训经历;
3、持有效职业能力鉴定材料,具备岗位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且直系亲属常驻本市区;
5、对学院师生不具有潜在安全威胁。
六、残疾人岗位工作基本要求
1、服从所在单位(部门)管理;
2、遵守学院劳动纪律;
3、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七、招聘与解聘
1、在学院残疾人工作岗位尚有余缺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持相关证明向学院人事处申请就业,经审核批准后与指定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
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残疾就业人员可以辞职或由学院解聘:
(1)因健康或残疾,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无法达到本规定确定的残疾人岗位工作基本要求;
(3)经核实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残疾人就业基本条件。
八、学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学院就业的残疾人享受法定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险。
九、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
十、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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