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的范围
1、图书馆、教室(含教学实验室)、运动场、食堂、公共活动场所、集会场所等人口密集区。
2、办公机关对外服务处室、会议室、集会场所。
3、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库房、机房等。
二、禁烟措施
后勤基建处、学生处和团委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劝阻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等违规行为。
各单位、各部门要教育本部门教职工遵守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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